凭据国务院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革新的要求,决定全面清理涉及煤炭、原油、天然气的收费基金。经国务院同意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4年12月1日起,在全国规模统一将煤炭、原油、天然气矿产资源赔偿费费率降为零,停止征收煤炭、原油、天然气价格调理基金,取消煤炭可连续生长基金(山西省)、原生矿产品生态赔偿费(青海省)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生长费(新疆维吾尔自治区).
二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要对外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、原油、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。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治理划定,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。属于重复设置、不可适应经济社会生长和财税体制革新要求的不对理收费,也应清理取消。对确需保存的收费项目,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。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,要严格凭据相关政谋划定执行,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规模、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用度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要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,包括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涉及金额、保存的收费项目等,报财务部、国家生长革新委。
三、取消或停征涉及煤炭、原油、天然气有关收费基金后,相关部分履行正常事情职责所需经费,由中央财务和地方财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包管。
四、今后除执法、行政规则和国务院划定外,任何地方、部分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及煤炭、原油、天然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。
五、各地区、各有关部分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划定,对宣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,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。要认真履行职责,组织做好收费基金清理事情,切实减轻企业担负,确保资源税革新平稳顺利实施。对清理后保存的收费基金项目要统一纳入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,并向社会宣布,接受民众监督。财务部、国家生长革新委将会同有关部分加大督查力度,对不按划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,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事情,以及在目录清单之外违规收费的地区和部分,要予以严肃查处,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。
财务部 国家生长革新委
2014年10月10日